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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28   来源:   点击量:

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翻译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安翻译学院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暂时不宜入学、因创业需要暂不入学或者入学时接到入伍通知等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入学当年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籍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我校新生复查相关办法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两级注册制,二级学院负责每学期校内注册,教务处负责学信网学年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各二级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后一周内,将已注册人数、迟到、未到人数(包括未到事由)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学生(含校派国外交流生)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仍在校保留,并进行学年电子注册;联合培养期间的学籍由我校负责电子注册,日常学籍、学业管理等由培养学校负责。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专科 ( 高职 ) 基本学制三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两年。学生毕业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上的学制均为上述对应的基本学制。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本科学生为三到六年,创新创业本科生为三到八年,普通专科(高职)学生为二到五年,创新创业专科(高职)学生为二到七年,普通专升本学生为二到四年,创新创业专升本学生为二到六年。休学计入学习年限。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二级学院(部)和任课教师综合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成绩记载有两种,一种为百分制;另一种为等级制。

第十八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核为首次考核,获得首次考核资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学生可申请课程重修,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重修办法按照我校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考试工作和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必须在考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因事一般不允许缓考。 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考试后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课程成绩按照首考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课程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但允许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晨练、课内教学、参加体育社团活动、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无法正常进行课程学习,学生凭残疾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或免修体育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符合我校课程免修相关免修条件的,可按照程序申请免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我校课程免修和学分管理相关规定,可以免修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我校学分制改革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于学生缓考、旷考,以及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都予以明确标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诚实守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学校将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完整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在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以下特殊情况,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或者确有某种特长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长成才者;

(二)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创业实际申请转专业;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四)留级或复学后原专业被撤销或无招生的;

(五)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如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等 ;

(四)文史类和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五)非通用语种专业不接受其它专业转入;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除大类分流等特殊情况外,学生转专业申请受理、考核及手续办理安排于大一第二学期第1~4 周集中办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二)除大类分流等特殊情况外,大二年级学生在符合第三十和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如要转专业,只能留级转专业,办理时间,安排于大二第二学期第 1~4 周集中办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三)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转入二级学院公开考核,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办法,按照我校转专业转学相关规定进行,学校对转专业、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及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三)因创业需要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每次休学年限一般为一学年,最多不超过两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每次修业年限为两学年,最多不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申请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办理休学学生持休学申请,经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因病休学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以上手续完成后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间,休学学生的户口等关系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审查合格,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休学期未满不得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超过规定年限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等费用。若原专业当年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复学审核不合格,根据学校退学相关规定 的程序予以退学;

(五)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升级、留级及退学

第四十三条 我校实行学业预警、升级、留级和退学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到我校学生学业预警与留级相关规定的,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预警。每学期课程考核有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占当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比例小于30% 的,予以一般预警;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占当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比例大于等于30%小于60%的,予以退学预警;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占当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比例大于等于60%的,予以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综合考核结果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到退学规定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四十七条 退学手续及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学工部(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考籍科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二)对其它学生的退学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四)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自愿申请留级,重修相关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后随下一届学生一起毕业。

第五十二条 结业生可在取得结业证后1年内,向学校提出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考核,成绩合格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我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结业证书将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和交回结业证原件者;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考核者;

(三)参加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仍未达到毕业条件;

(四)结业期间受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第五十四条 获得毕业资格,且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五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学校 上报毕业信息之前,可自愿申请留级,重修相应课程,随下一届学生一起毕业,经考核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其在校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学满一年),不符合发肄业证条件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进行严格审查,并积极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沟通,请求协助核查。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社会实践教学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考核与鉴定。学生素质综合评价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静态测量与动态考查、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生获得本年度奖励、表彰和进行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申诉、解除处分及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励,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期限一般为8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配合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作虚假陈述、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现场调查或处理违规违纪事件的教师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辱骂殴打的;

(五)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勾联校外人员违规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八)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九)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纪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十三条 学生患有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予处分。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学生在精神正常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限自学校印发相关文件之日起计算。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在处分期所在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表彰和奖励的评定。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对在学校接受其他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于2023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