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遵守我国现行“课堂制”教育原则,保证良好的校风和教学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一 学生在开学前按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通知单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报到者做编外班处理,逾期一周不报道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学生应按照学院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准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串课。
三 学生上课按号入座,合班课要分班按区就坐,串班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四 严格考勤制度,由班长或副班长负责学生考勤,认真填写考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班主任汇报,班主任对旷课学生要及时查询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五 学生上课、实验、晨练、早读、自习、集会,实习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处理。
六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必须事先请假,除紧急情况外,不准事后补假。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西译院卫生所证明。学生事假,家在市区的可由家长亲自办理;家在外地的,家长事前以电报、电传或信函形式办理请假手续,一律不准托人捎信请假。
七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对病假须附医院及家长证明。凡缺考者,应在下学期前补考,考试合格者方可注册。
八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一个月以上者,应按规定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期满后复学。
九 请假程序:
学生请假在课前向班主任面请,并填写正式假条,按批假权限经审批签字后交班长存档考勤,每月底由班主任汇总后报年级科及学生科。确因疾病、住院或紧急事故需请假者,须持医院或有关证明,经分院系、年级科领导批准方可有效。销假:学生销假应在上课前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十 批假权限:
1.班主任一天。
2.年级科长三天。
3.系主任五天。
4.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生处长或分院院长批准。
5.两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6.班主任作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所有学生请假须由班主任为第一审查人,
判断学生请假事由是否属实,酌情开出假条,逐级审批,学生不得越级请假。
十一 旷课处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至20节,由班主任提出口头警告;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1至30节,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1节至40节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1节至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50节(含5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 班主任要严格控制批假,如有滥用职权批假者要追究其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