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根据省教育厅结合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与我校学籍数据比对,并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其他资助政策贯彻落实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指导并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年度更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为副组长、综合办(副)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填写上报学生相关信息。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西安翻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时,需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第九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或班级总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班级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将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新生2个月内),学校将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将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上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各二级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将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9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将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二级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采用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2019年制订的《西安翻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西译学发〔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