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西安翻译学院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界定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协调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订的有关协议和条款的基础上展开。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并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资料审核以及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以及学生考勤等工作。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校各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报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确立。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主要有:
1.学校将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管理类、技能类、服务类、科研类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及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术类、科研类等特殊岗位可适度放宽)。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经辅导员、公寓和二级学院的推荐,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中有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第七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七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用工单位应该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要求通知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学生具体情况,将合格学生推荐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将学生安排到各用工单位。
第八章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用工期间,学生如无过错,用工单位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任。
第十九条 用工期满后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月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底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每学年末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用工单位月度考核结果,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学期考核评定,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
1.不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或参加劳动验收不合格者;
2.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者;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较大失误或经常旷工者;
4.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5.受到二级学院处分者;
6.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者。
第九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西安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该低于西安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在规定时间内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发放勤工助学学生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学生通过实践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学生实际考勤上报,不得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之中,各用工单位应严格制定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做好月度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工单位、有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依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翻译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